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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日期:07-11-01 11:29:24 | 点击次数:[] | 文字调整[][][]

2、党内外评议。每个党员形成“自我评价材料”后,党支部要组织党外群众,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再召开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集中进行自评、互评,自评、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在自评、互评时,对照评议标准,参考党外群众民主测评结果,召开支部大会对每个党员进行定格。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不能自理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和处置情况。

第三阶段:组织处置

党支部在对评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支部大会,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改或劝退、除名的决议,写出有关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后,再召开党委会形成正式决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组织处置结果。

对初步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问题,并形成文字材料,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以下五种界限:⑴注意把因不努力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与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区别开来 ,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不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⑶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⑷注意把企业党员因下岗、待岗外出务工等客观上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等情况,同在岗党员和在家农民党员因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活动、不交纳党费区别开来;⑸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内民主评议,但不评定格次。预备党员经审查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延长预备期;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能作限期改正处理。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

各级党组织对评议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组织的和个人的整改措施,加大对基本合格党员和不合格限改党员的帮助教育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评议处置工作,写出书面总结材料,逐级上报。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组织处置决定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归入本人党员档案。违纪党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其有关材料归档,按纪检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评议和处置的标准

第八条 符合《党章》规定,并能根据本行业、本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自觉履行好党员八项义务,评为合格党员。

第九条 基本合格党员评议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评为基本合格党员

1、能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拥护、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但有时认识模糊,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

2、一般能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但缺少主动性,模范作用发挥不够好。

3、一般能够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有时过于看重个人得失。 4、一般能够服从组织的安排和调遣,能够遵守各种规章制度,但缺少自觉性,作风较散漫,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的;连续旷工十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五天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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