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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内容包括:
1、及时落实上级及中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协助主任、书记抓好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3、加强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4、在部署、检查、总结分管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的全过程,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方面要求的业务活动,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和滋生不正之风。
5、认真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四、责任监督和考核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实行党政齐抓共管,积极支持和鼓励群众参与。责任的监督和考核由中心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采取平时监督检查与定期检查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查与组织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推荐、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利用领导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对自已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屡屡发生大要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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